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親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親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親字第33號原告 林聖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國賢 間否認推定生父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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