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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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57號原告 吳盛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盛賢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共11筆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告吳盛賢、 吳盛財 、 吳佳鴻 、 吳佳興 、 吳佳浩 、 吳佳棋 、 吳嘉春 、 吳聲永 、 王麗燕 、 吳惠純 、 吳聲奇 、 吳家正 、吳聲旻、 吳明榜 、 吳明祥 、 吳盛福 、 吳盛營 、 吳佳龍 、 吳氏月蘭 、 吳氏月菊 、 吳盛錦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倘前項被告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告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被繼承人 吳承圍 、 吳盛平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五、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書記官謝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