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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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57號原告 吳盛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盛賢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共11筆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告吳盛賢、 吳盛財吳佳鴻吳佳興吳佳浩吳佳棋吳嘉春吳聲永王麗燕吳惠純吳聲奇吳家正 、吳聲旻、 吳明榜吳明祥吳盛福吳盛營吳佳龍吳氏月蘭吳氏月菊吳盛錦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倘前項被告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告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被繼承人 吳承圍吳盛平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五、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書記官謝惠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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