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2327號聲請人 温浿延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潘建龍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三張本票請求利息之起算日各為何?(請求事項所載與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不合)。
二、補正附表三張本票之本票號碼。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游勝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