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交附民字第1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呂秀英 被告 許明沛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審交易字第32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許明沛被訴過失傷害原告呂秀英一案,因告訴人即原告呂秀英具狀撤回刑事告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8日以99年度審交易字第320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徐曉微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於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