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小字第4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麗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統投資華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5日所為99年度岡小
字第459號之民事小額事件第一審裁判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上訴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上訴之訴訟標
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柒
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