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32號原告 蔡梅綢 被告 歐懷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中交簡字第74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法官路逸涵法官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