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2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72號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被告皇家蛋糕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顏嘉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原告「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272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聲請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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