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裁定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茂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2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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