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員簡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6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前科部分補正為被告曾因違反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各經臺灣高等法
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三年三月,執行至民
國(下同)八十五年間假釋出獄,未知悔改,又因違反麻醉
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各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三年三月、六月,與前開假釋亦
經撤銷而應執行之殘刑併執行至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又獲
假釋出監,而於假釋期間又犯恐嚇案,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一年,並撤銷前述假釋,經執行撤銷假釋後之殘刑與後案之
有期徒刑執行至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執行完畢外,餘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
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