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95年1月17日以南縣善警偵字第095100005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
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行為:
⑴時間:95年1月16日凌晨1時20分許。
⑵地點:台南縣新市鄉○○村○○路○○號2樓遊戲阜網咖。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
,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陳稱少年陳0豐(00年0月00日
生)在網咖內。
⑵證人陳0豐(00年0月00日生)證稱在網咖內,沒有勸阻
及未要求出示證件等證言。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