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60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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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004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 林美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正確之相對人姓名(相對人乙○○)。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簡易庭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