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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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2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傷害致死等案件,經分別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惟受刑人入監服刑後,已於96年7月13日假釋出監,故附表編號2所示宣告刑,視為已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減為如附表編號2所示視為減刑後之刑,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經核認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