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八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炳彰律師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 律師選任辯護人 吳麗珠 律師右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陳銘珠法官方百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金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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