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4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四八○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 律師被告即乙○○反訴原告甲○○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慶祥 律師複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本人應親自到庭,並具狀陳報本件已付價金(含定金)給付日期。被告即反訴原告並應提出系爭土地須取得法定空地分割證明始得分割之法令依據。另通知證人 陳春助 (住台中縣○○鎮○○里○○鄰○○街○○號)。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慧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