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138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3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三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三九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丙○○告訴被告甲○○、乙○○夫婦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十月間,在彰化縣○○鎮○○街○○號告訴人住處,乘告訴人提示被告二人因欠債所簽發,金額均為新台幣六十萬元之本票二紙時,竟共同將本票二紙撕毀,使本票失去流通性,足生損害於告訴人。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之毀損文書罪嫌,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丙○○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書在卷可按,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洪榮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梁高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