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471號聲請人 楊景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珮君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之發票人署名為 李佩君 ,與聲請狀上所載債務人李「珮」君不符,請查明是否有更名或書寫錯誤之情,若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李珮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