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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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111號上訴人 黃森灥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 律師複代理人 郭群裕 律師視同上訴人 顏通葦
顏宏修 顏金田 吳麗雪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視同上訴人 阮贊安
周麗蓉 鄂正雄 李建勳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國欽 視同上訴人 李政儒
王烏甜 臺南市永康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張睿民 訴訟代理人 吳宇停 視同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黃耀光複代理人 李政學 被上訴人 王榮興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1月12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藍雅清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劉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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