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5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盈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盈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盈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判刑確定在案,於106年10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0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3319號及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
742號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執行中,而法務部已於107年10月19日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0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7018565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
1份在卷可憑。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