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麗芳 被告李 昱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0月2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6頁),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羿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