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字第16號再審聲請人 黃麟 訴訟代理人 黃允玲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孫梅茵 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84,132元,應徵再審裁判費65,20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
法官張維君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昱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