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6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654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理人 陳彥霖

上列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名頤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名頤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