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34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李勁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住寶都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聲請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
二、提出3紙支票(本金)之退票理由單。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34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李勁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住寶都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聲請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
二、提出3紙支票(本金)之退票理由單。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