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小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1397號

原告 李志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文桂雲 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

書記官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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