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1397號
原告 李志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文桂雲 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
書記官潘昱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1397號
原告 李志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文桂雲 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
書記官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