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159號
聲請人 曾喬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晃安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所載利息起算日為到期日,惟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原本3紙皆未載到期日,請更正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159號
聲請人 曾喬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晃安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所載利息起算日為到期日,惟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原本3紙皆未載到期日,請更正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