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簡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1426號

原告 呂招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招平 間請求給付補助費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扣除前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

書記官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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