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5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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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3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3588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賓成 選任辯護人 盧建宏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風克強 選任辯護人 蔡育霖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等因重傷害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等二人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278條第1項之重傷害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12月24日執行羈押,嗣本院裁定自102年3月2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自102年5月24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自102年7月24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至同年9月2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查被告丙○○、乙○○二人前經原審論以共同重傷害罪,分別判處被告丙○○有期徒刑7年、被告乙○○有期徒刑6年
6月,嗣上訴經本院審理後,認被告丙○○係犯重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被告乙○○係犯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傷害人之身體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足認被告丙○○、乙○○二人犯罪嫌疑均確屬重大。被告丙○○所犯為最輕本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經判處如上揭6年6月有期徒刑在案,顯有事實足認將來面臨重刑之處罰,恐有逃亡之虞;另被告乙○○部分,經本院於102年8月13日,裁定諭知提出新臺幣15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因被告覓保無著,足認其有逃避將來執行刑罰之可能,亦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且檢察官認本案被告丁○○、甲○○、丙○○、乙○○四人均係共同涉犯刑法重傷害罪,已具狀對被告四人均提起上訴,若非將被告丙○○、乙○○二人予以羈押,顯難冀求日後審判及刑罰執行進行之順利,其仍有羈押之必要,至為明灼。本院認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並無違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意旨,為確保日後仍有進行訴訟或執行刑罰之可能情形,乃認為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三、茲本院經訊問被告丙○○、乙○○二人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2年9月24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
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林柏泓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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