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63號上訴人 鄭富財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
送達代收人 楊永吉 律師住台中市○區○○○路○○○號7樓之2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 林淑美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1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萬76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書記官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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