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5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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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3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3588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耀俊 選任辯護人 柴健華 律師(法律扶助)上訴人即被告 林弘家 選任辯護人 游勝韃 律師(法律扶助)上訴人即被告 黃賓成 選任辯護人 盧建宏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風克強 選任辯護人 蔡育霖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等因重傷害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耀俊、林弘家、黃賓成、風克強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鄭耀俊、林弘家、黃賓成、風克強等四人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278條第1項之重傷害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12月24日執行羈押, 嗣本院 裁定自102年3月2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自102年5月24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至同年7月2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查被告等人前經原審論以共同重傷害罪,分別判處被告鄭耀俊有期徒刑7年、被告林弘家有期徒刑6年、被告黃賓成有期徒刑7年、被告風克強有期徒刑6年6月,足認被告四人犯罪嫌疑均確屬重大。另被告四人所犯皆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經原審判處如上揭6年以上不等之有期徒刑在案,顯有事實足認將來面臨重刑之處罰,恐有逃亡之虞,若非將被告予以羈押,顯難冀求日後審判及刑罰執行進行之順利,其仍有羈押之必要,至為明灼。本院認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並無違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意旨,為確保日後仍有進行訴訟或執行刑罰之可能情形,乃認為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三、茲本院經訊問被告鄭耀俊、林弘家、黃賓成、風克強四人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
102年7月24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白光華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蓁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