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00號聲請人華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凌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定為新臺幣柒仟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