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80號原告 何筱雯 上列原告與 張堯欽 即 張志明 之繼承人、 張彧綸 即張志明之繼承人、 張捷茹 即張志明之繼承人、 賴珆彤 即張志明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萬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書記官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