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7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174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秋菊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秋菊與告訴人 曾喜錚 均係「梅川-民權星鑽大樓」之住戶,李秋菊因不滿曾喜錚(暱稱「Vincent」)與該社區主委(暱稱「西區 劉德華 」-(10F-1 陳書帆 ))、社區管理員(暱稱「 菜瓜 」(10F-1管理員)),在「梅川-民權星鑽大樓」Line群組內討論社區相關事宜擾其安寧,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9年3月2日18時32分許,在其臺中市○區○○○路0段00號6樓之1住處內,以暱稱「秋菊」在該大樓住戶均得共見共聞之LINE群組內,緊接在西區劉德華-(10F-1陳書帆)發言『我們本來就有換屋需求不是誰逼我們走』之後,留言辱罵稱:「是否可以不要在族群裡面發神經病~搞得每個人都亂七八糟,半夜也亂白天也亂~要不要去看醫生」(此部分西區劉德華未具告訴)等語。俟該社區住戶菜瓜(10F-1管理員)繼續討論略以『..有需要的話可以問問屋主租屋資訊』,告訴人回應菜瓜稱『照規定走,沒人會有問題』之後,被告又緊接著留言辱罵告訴人及菜瓜稱「真正絲削ㄟ~無藥可救了,大家忍耐吧!」、「順我者生~逆我者亡~建議你先去看看精神科」等語(此部分亦未據菜瓜提出告訴),告訴人因不滿被告一再張貼罵人言語,當下回應稱『留點口德吧,你不是很愛和氣生財嗎,你的原則怎麼從【和氣生財】轉換到【順我者生逆我者亡】?』時,被告又對告訴人辱罵稱「削ㄟ就是看不懂人話~無言,無言」等,足以貶低告訴人人格之言語,以此方式公然侮辱告訴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之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於109年7月21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足憑,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