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65號原告 包慧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美娟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6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