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3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33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陳曉玉 (原名: 陳惠玉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零壹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相對人陳曉玉(原名:陳惠玉)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商,債務協商內容由現金卡(債權金額51
762元,所佔比例7.3%)、信用卡(債權金額103503元,所佔比例14.7%)、信貸(債權金額550148元,所佔比例78%)組成,惟相對人自協商成立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本行遂依協議書第三條行使加速條款並恢復原所訂立契約之約定,請求相對人給付到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
㈡、就信貸部分,相對人於93年11月26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0萬元整,約定於98年11月29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5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533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曉玉(原│自民國95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9.99%│││550148│名:陳惠玉│月1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曉玉(原│自民國95年6│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550148│名:陳惠玉│月10日起││以內部份,按上│││元│)│││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