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59號原告彰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博恩 、楊 再呈 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21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4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