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五三號),本院處刑如左:
主文甲○○共同連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電動玩具 金美滿 彈珠檯、霹靂小 瑪莉 、雙碰燈小瑪莉各壹台及新台幣捌佰陸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所載「金美滿彈珠檯」及變異體小瑪莉(霹靂小瑪莉及雙碰燈小瑪莉)之電動賭博機具各二台,應更正為金美滿彈珠檯、霹靂小瑪莉、雙碰燈小瑪莉各一台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項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江翠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條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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