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簡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聲字第七號
  聲 請 人 甲○○○○局南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老山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仟壹佰捌拾貳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前因給付租金事件,經本院八十七年度嘉簡字第一○九五
號民事判決確定,兩造間之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本件相對人負擔五分之四。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院八十七年度嘉簡字第一○九五號民事事件中,關於本件
兩造間之訴訟費用額為依後附計算書所確定之新台幣(下同)三千九百七十七元
,故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三千一百八十二元(計算公式為三千九百
七十七元乘以五分之四,元以下四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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