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簡字第24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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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二四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
第七五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
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右正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