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9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九四六號
  原   告 甲○○
        乙○○
        丙○○
        丁○○
  共同訴訟代  李慶松 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戊○○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下同
)參仟元,惟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請補提系爭房屋之最近一年
房屋稅單或其他相關資料),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
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 佩 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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