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原 告 甲○○○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陸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廿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藍家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廿四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