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簡字第31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一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一
四0),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錄影帶貳捲、VCD陸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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