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44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謝徐大妹女8被告謝聰華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謝聰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徐大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謝徐大妹因被告謝聰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1月4日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在卷可稽。又被告上揭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455號、102年度審訴字第27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8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年度執字第3162號案件執行,然經該署檢察官合法傳喚被告未到案執行,嗣經該署飭警拘提未獲,迄今仍未依法到案執行等情,有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無著之報告書、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等影本為證。又具保人經該署合法通知後,仍未偕同被告到庭接受執行,而被告亦無因另案在監、所執行或羈押之情形,此有通知書、送達證書、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可佐,綜上各情,足認被告確已逃匿甚明。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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