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78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啟明 上聲請人即被告涉犯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第3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2年4月19日裁定羈押並於同日起執行在案,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依被告供述及證人證述,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所犯加重強盜犯行,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要件相符。而被告身涉重罪犯嫌之情形下,本即潛在抗拒或拖延訴訟程序之危險性,其面對審判程序之期待性自較輕罪犯嫌者為低,堪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自有羈押必要。且被告前開情形尚難因具保使其消滅,本件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何燕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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