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99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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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9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