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8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8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6840號債權人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一)新台幣玖萬玖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新台幣參萬陸仟玖佰伍拾捌元,及其中⒈新台幣壹萬參仟捌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又其中⒉新台幣貳萬參仟壹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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