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南小字第781號
原 告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訴訟代理人 黃裕仁
被 告 魏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1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
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使用,尚積欠本金新臺幣48,138元及利息
未給付,嗣中華商業銀行將其對被告之上開債權讓與訴外人翊豐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翊豐公司),翊豐公司復讓與原告
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歷史交易帳務明
細表及債權讓與證明書等資料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
於信用卡使用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