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劉文琴張德照 之繼承人)
       張德慶 (張德照之繼承人)
       張淑貞 (張德照之繼承人)
      陳 張雪枝 (張德照之繼承人)
      江 張秀玲 (張德照之繼承人)
       張秀琴 (張德照之繼承人)
       張秀蓉 (張德照之繼承人)
       張秀珠 (張德照之繼承人)
       張秀寶 (張德照之繼承人)
       張秀滿 (張德照之繼承人)
       張秀美 (張德照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宋開少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張德慶、張淑貞、陳張雪枝、江張秀玲、張秀琴、張秀
蓉、張秀珠、張秀寶、張秀滿、張秀美與已聲明承受訴訟之劉文
琴為聲請人張德照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所定之
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聲明承受
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當事人
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亦為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176條、第178條所分別
明定。
二、查聲請人張德照已於民國103年4月9日死亡,此有張德照除
戶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而聲請人張德照之繼承人有劉文琴
、張德慶、張淑貞、陳張雪枝、江張秀玲、張秀琴、張秀蓉
、張秀珠、張秀寶、張秀滿、張秀美等人,此有張德照之繼
承系統表及繼承人現戶之戶籍謄本附卷可憑,自應由上開繼
承人等承受本件訴訟。而繼承人劉文琴雖已具狀向本院聲明
承受訴訟,惟其餘繼承人或兩造則均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裁定命繼承人張德
慶、張淑貞、陳張雪枝、江張秀玲、張秀琴、張秀蓉、張秀
珠、張秀寶、張秀滿、張秀美應即與劉文琴為聲請人張德照
之承受訴訟人,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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