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陳國洲 被告 林志鴻 上列被告林志鴻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鄭水銓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