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150號和解筆錄
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附民字第150號就本院99年度易字第556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刑事十五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許炎灶檢察官陳宣每書記官屠衛民通譯蔡明哲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乙○○○被告甲○○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元,給付方式為:當庭給付被告新臺幣貳仟捌佰元,不另給據,餘款新臺幣貳仟貳佰元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一次給付。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乙○○○被告甲○○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十五庭
書記官屠衛民法官許炎灶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