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91號上訴人 羅浚澤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粱凱華 、 譚啟良 間因100年訴字第49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柒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