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二三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贓物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贓物案件,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貳萬元,由具保人甲○○於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檢送送達證書回證、戶籍謄本、拘票回證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以上均為影本)影本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貳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丁俊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